(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英诉被告冯志强、吴丽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英,冯志强,吴丽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王连英,女。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女,系原告女儿。被告冯志强,男。被告吴丽艳,女。原告王连英诉被告冯志强、吴丽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7时许,被告冯志强与妻子吴丽艳无故砸原告家门,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诬陷原告将其汽车划坏而引起争吵,在争吵中原告心脏病突发被送到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3500元。住院治疗4天,住院期间护理费300元,生活费200元。原告丈夫高位截瘫一直由原告护理,原告住院4天,由女儿应付护理费30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及生活费共计43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志强、吴丽艳辩称,我们没有无故敲门的事情,是因为头一天晚上原告不让我们在小区内停车,双方发生争执。第二天我们的车被人划了,所以我们才敲原告家小院的栅栏门,询问此事。我们与原告没有近距离接触。在我们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原告的女婿上来就要打我丈夫,后被拉开。是110先来的,至于原告后来为什么入院我们不清楚也没参与。我报案是要解决我的车被划的事情。但原告提交的报案登记表不真实,内容我也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7时30分许,二被告系夫妻因车辆被划后,找到原告进行询问时,双方发生争吵。因原告有心脏病史,争吵后原告心脏病复发,被120送往医院。原告在营口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四天,主要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发生医疗费3500元。以上事实,有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询问笔录、停车现场照片、营口市中心医院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二被告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划问题发生争吵后,原告心脏病突然复发,导致原告住院治疗。但因原告有心脏病史多年,故双方的此次争吵与原告心脏病复发不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心脏病复发后住院治疗花销了部分费用。故根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志强、吴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王连英经济损失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