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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赖某某离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