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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博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高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博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高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乙97楼303室。法定代表人王述琴,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忞,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秀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旭,女,1986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学磊,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博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英才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博雅英才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博雅英才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博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旭负担2元(已交纳),由北京博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博雅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