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灌云县水利局与刘二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水利局,刘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71号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住所地灌云县。法定代表人陈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和、邢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二军。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于2014年8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刘二军作出灌水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刘二军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水利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作出的灌水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水利局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灌水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明宁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