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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李京云与郑光日、李玲云、宋立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云,郑光日,李玲云,宋立生,龙井市德新乡南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李京云,男,朝鲜族,住龙井市德新乡。委托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光日,男,朝鲜族,住龙井市德新乡。被告:李玲云,女,朝鲜族,住龙井市德新乡。被告:宋立生,男,汉族,住龙井市德新乡。第三人:龙井市德新乡南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焦安秋,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云与被告郑光日、李玲云、宋立生,第三人龙井市德新乡南阳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