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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7年3月20日,汉族,村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7日,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