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7年3月20日,汉族,村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7日,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