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毓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刘毓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秀国,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毓甲,农民,保康县店垭镇老街村4组。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毓甲因国土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国土资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毓甲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店垭镇老街村集体土地244.16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店垭镇老街村集体土地244.16平方米上新建的住房,恢复土地原状。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刘毓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际困难,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国土资处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