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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华根与冯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根,冯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根。被执行人冯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根与被执行人冯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36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