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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敏峰,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年××月××日到赵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9月14日生大女儿邱某,××××年××月××日生二女儿邱某某。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存在。原告诉称与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酗酒。被告表示愿改掉喝酒的嗜好,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机会,不同意离婚。原、被告2015年正月初八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不满一年,达不到分居满二年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二女儿邱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四、被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有两个女儿,虽然被告爱喝酒,但其表示愿改掉喝酒的嗜好,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机会且被告表示了与原告和好的强烈愿望,考虑双方分居时间尚不足一年,今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只要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勤于沟通、认真反省自身存在问题,妥善处理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希望,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