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邸维国诉被告魏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维国,魏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邸维国。委托代理人许秀慧,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邸维国诉被告魏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维国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邸维国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邸维国。审 判 长 齐春晖代理审判员 马海光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