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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邸维国诉被告魏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维国,魏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邸维国。委托代理人许秀慧,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邸维国诉被告魏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维国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邸维国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邸维国。审 判 长  齐春晖代理审判员  马海光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