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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句容市华阳镇神雕美术服务部与唐兆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阳镇神雕美术服务部,唐兆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句容市华阳镇神雕美术服务部,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南工路15号。负责人陈福前,系该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钱世美。被告唐兆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华阳镇神雕美术服务部与被告唐兆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句容市华阳镇神雕美术服务部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