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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斌与崔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崔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8号原告李斌,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文东,黑龙江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积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李斌与被告崔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郎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斌委托代理人王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积江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斌诉称:原告为被告从韩国购买3468349元服装,被告收到服装后,找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服装款。2009年6月13日,被告只给原告出具部分服装欠款的600,000元欠条,此后一拖再拖。自2009年年底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服装款600,000元及利息160,000元(从2009年6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欠条(原件),证明2009年6月13日,崔积江给李斌出具欠条,承认欠款60万元并承诺2009年年底先还10万元,2010年再还款10万,如动迁全额还清,见证人是崔某某。2011年11月16日,李斌找到崔积江催要欠款崔积江再次签字确认延期;证据二、照片7张,证明李斌2013年多次到崔积江家里进行催要,并拍照作证;证据三、证人崔某某、王某某出庭证言,证明欠款事实以及催要过程。崔积江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确认:李斌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关联证明本案事实,对李斌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崔积江为李斌出具欠条,承诺拖欠服装款600,000元,于2009年年底还款100,000元,2010年还款100,000元,如土地动迁就将欠款全部还清,如不动迁,欠款二年内还清,证人崔某某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中签字。2011年11月16日,崔积江再次在欠条中签字确认欠款事实,后虽经李斌多次催要,但欠款崔积江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李斌与崔积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崔积江未按约定给付李斌欠款,系违约行为,李斌有权要求崔积江履行还款义务并给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李斌要求崔积江给付600,000元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积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斌欠款60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积江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