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蔚智恒诉张宁、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智恒,张宁,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蔚智恒,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法定代理人蔚俊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徐业尧,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宁,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75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万强,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址: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汉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蔚智恒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智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蔚智恒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