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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晓梅与吴双泉、余升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梅,吴双泉,余升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70号原告:朱晓梅,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吴双泉,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余升亭,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梅诉被告吴双泉、余升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吴双泉、余升亭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晓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吴双泉、余升亭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占德如名下房地权宜房字第30722**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义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