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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蒋介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杰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