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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县,农民。被告路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县,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起了撤诉申请。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