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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文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文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苏国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22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文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叶键文。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日超,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国挺,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7539。委托代理人孙烨,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杏林,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文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国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子昌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员工苏国挺分别于2014年8月2日及8月6日向原告借款10500元、18500元,共计29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至今拒不返还借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9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本案涉案款项是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方便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所预先支取的款项,而且已经用于公司业务需要,并非被告用于个人的借款,因而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内涵。从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来看,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资金往来所达成的一种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等取决于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本案中,双方资金往来的书面凭据是2014年8月2日、8月6日的两张借支单,但从该借支单所反映的内容来看,是被告因办理公司业务需要先向原告支取款项,预支款项的目的是用于公司业务需要,而非被告个人需要,根据原告的内部流程实践,被告在办理完公司业务,将产生的费用凭据再向财务部门核销,以核销之前的借支。但由于此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在8月13日以相应的凭证向原告报销时,遭到原告的拒绝,原告更于8月15日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双方的借支性质为员工为了方便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而预先借支款项而支付相应费用,而不是被告用于个人需要,并非民间借贷中的借贷资金内涵。2.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以上分析,双方之间的款项实质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借支、垫支行为,且被告已经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借支单上反映的款项用途。至此被告已经按照款项的用途履行完职务,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关于此款项的约定权利义务已经完成,被告无需返该款项的义务。退一步而言,假如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该款项用途使用,也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予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支、垫次行为发生争议的,应作为劳动争议一并处理,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从该条可以看出,只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支、垫次等款项纠纷,才适用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否则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本案明显不属于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因此不应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处理。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履行职务而产生的资金往来,并非民间借贷。即使双方对款项的使用或占用存在争议,也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予以解决,因此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曾是原告的员工,双方至2014年8月15日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支单》,内容为“借款原因:8060单盘模板热处理费6500元、精磨费2200元、精锣费1800元;借款金额10500元”。出具《借支单》后,被告收取了原告财务人员支付的10500元。2014年8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支单》,内容为“借款原因:490、5050、8060、双盘、8060单盘二模、上下模板、7750、修边模共13件、电脑锣加工费;借款金额18500元”。出具《借支单》后,被告收取了原告财务人员支付的10500元。之后,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且被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支付等问题曾到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员会已对被告的申诉请求进行裁决。但在该仲裁案件中,双方均没有提及本案的款项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本案中据以起诉的主要依据《借支单》出具时间分别为2014年8月2日及2014年8月6日,单据反映的款项交付时间也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借支单》中借款内容显示并非借款,故显然单纯从《借支单》的内容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纯粹的民间借贷关系。因为涉案的款项交付时间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也承认从原告处提取了款项,且《借支单》内容反映是支付加工款,显然可以认定被告提取款项的行为与被告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存在联系,因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至于被告提取款项后有否用于代原告支付加工费或者是否挪用于其他地方,则需在仲裁案件中查明。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双方的借贷关系权利义务并不明确,而且涉及劳动争议内容,双方在前劳动争议仲裁中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处理,可继续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待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后,原告不服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文盈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培婷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