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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宝红诉张勇、慕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宏,张勇,慕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9���原告石宝宏。被告张勇。被告慕淼。委托代理人慕继国(慕华堂),系被告慕淼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宝宏与被告张勇、慕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宝宏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张勇现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宝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宝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795.5元,由原告石宝宏负担,其余1795.5元,予以退还。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石宝宏负担。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董廷宇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