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宝红诉张勇、慕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宏,张勇,慕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9���原告石宝宏。被告张勇。被告慕淼。委托代理人慕继国(慕华堂),系被告慕淼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宝宏与被告张勇、慕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宝宏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张勇现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宝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宝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795.5元,由原告石宝宏负担,其余1795.5元,予以退还。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石宝宏负担。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董廷宇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