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娜、刘正虎、李国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翟娜,刘正虎,李国选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33号原告: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李忠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娜,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刘正虎,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李国选,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娜、刘正虎、李国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翟娜、刘正虎、李国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49元,减半收取1312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24.50元。由原告荣成市汇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