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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时忠与陈锡楚、叶爱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时忠,陈锡楚,叶爱春,王善秋,刘月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吴时忠,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苏胜浦。被告陈锡楚,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支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凌凯。被告叶爱春,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委托代理人伍孝信、王晓君,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善秋,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第三人刘月美,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第三人王善秋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时忠与被告陈锡楚、叶爱春及第三人王善秋、刘月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时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时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时忠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星审 判 员  黄 鹰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美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