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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龙伏与伍长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伏,伍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朱龙伏。被执行人伍长龙。申请执行人朱龙伏与被执行人伍长龙及张万高、刘世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伍长龙赔偿申请执行人朱龙伏各项损失37523.59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伍长龙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龙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长龙已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朱龙伏部分赔偿款,余下部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伍长龙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华审判员  王贤林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义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