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铜陵联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联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裴友连,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曙光,陈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联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裴友连,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循环园(龙腾)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暨市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曙光。被执行人:陈叶君,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的2014年度股权红利43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李 运 华审 判 员 陈 浩 林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