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委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娄兆春申请潘燕洪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兆春,潘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委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娄兆春,汉族,男。被执行人:潘燕洪,汉族,男。本院在执行娄兆春与潘燕洪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