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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陆斌与被告傅佛华、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斌,傅佛华,宁德市康复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陆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佛华,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罗瑞棠,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斌与被告傅佛华、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陆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芳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