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陆斌与被告傅佛华、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斌,傅佛华,宁德市康复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陆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佛华,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罗瑞棠,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斌与被告傅佛华、第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陆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芳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