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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河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殷永堂与苏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永堂,苏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殷永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光荣,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建凤,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永堂与被告苏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