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那A诉被告王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A,王B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278号原告那A,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宏玉,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B,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那A诉被告王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那A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A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那A负担2200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