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玲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宝兰与李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兰,李树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42号原告刘宝兰,男,1943年7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李树广,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兰与被告李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宝兰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