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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宝兰与李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兰,李树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42号原告刘宝兰,男,1943年7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李树广,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兰与被告李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宝兰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