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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科宴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科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科宴,男,1974年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登记住址:新田县洞心办事处。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科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科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唐科宴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悬挂伪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一名乘客由江门市江海区兴业路沿东升路往南山路方向行驶。当晚22时50分,当被告人唐科宴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东升路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前路口时,与由被害人许某合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许某合和被告人唐科宴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科宴驾驶肇事摩托车搭载乘客逃离现场,并将摩托车丢进高新区彩虹路附近的河里。被害人许某合经送院抢救于同月25日死亡。同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潜逃至东莞市并使用假名的被告人唐科宴抓获。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科宴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科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自行车、衣物、二轮摩托车等物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伍某强、简某香、肖某超、陈某峰、张某良、陈某、唐某、陈某昌、马某霞、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唐科宴的供述、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肇事摩托车指认及对比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科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科宴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唐科宴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科宴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科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邓广信人民陪审员  梁宝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