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十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男,农民。被告马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小保,男,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4年3月28日13时左右,被告将原告的甘J.H72**号白色小轿车非法扣押,理由是原告与张某甲、张某乙三人租借被告哥哥马某乙的挖机形成纠纷而未付租金。原告向被告索要车辆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车辆。为此,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扣押的车辆,但经查被告并未扣押车辆,而车辆系被告之哥扣押。原告起诉被告主体资格不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