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罪犯申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702号罪犯申跃,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1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申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申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该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申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柱审 判 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韬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