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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流昌与邹达贤、周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流昌,邹达贤,周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梁流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唐洪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庆,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达贤。被告周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流昌诉被告邹达贤、周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流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流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流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流昌负担。审判长 姚 成审判员 陈伟华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翡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