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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刑初字第00049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人),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人李某某(反诉人),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和反诉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和反诉人李某某撤诉。审 判 长  骆云桥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梁新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