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刑初字第00049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人),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人李某某(反诉人),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和反诉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和反诉人李某某撤诉。审 判 长 骆云桥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梁新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