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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廖某某、朱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廖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某某县碑院镇某某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58141.3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7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9200元,其它请求表示放弃,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