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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秦伟民诉李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民,李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秦伟民,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李德林,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伟民诉被告李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伟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714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秦伟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德林银行存款71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姝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