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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舒某诉被告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耀,舒畅,崔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郝春耀。原告舒畅。委托代理人郝春耀。被告崔娜。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春耀、舒畅诉被告崔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晓蕾、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春耀、原告舒畅委托代理人郝春耀,被告崔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春耀、舒畅诉称,2013年10月原告发现自家厨房洗菜顶棚部位滴水,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以不是自家责任为由拒绝处理,此事经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调解,被告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原告家中厨房棚顶,并赔偿损失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娜辩称,不是我家漏水,不同意赔偿,我们也一直积极配合原告检查,我曾经找过水暖工进行打压,没有漏水。我把家里进水阀已经关掉半个月(2013年10月末),去别处接水使用,下水倒到卫生间,但是原告家还在继续漏水。2013年12月左右,物业工作人员来我家,当时在场的还有开发商、还有水暖工,对自来水进行打压,打压了半小时,压力没有减小,表示我家自来水不漏水。2014年3月份,原告家来人还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我家,对我家下水进行的检验,向厨房水池迅速倒了10多盆水,原告自己进行的检验,原告说她家不漏水。2014年4月,家里没有人住,我父亲住院,我母亲在医院护理我父亲,原告家也在漏水。2014年6月28日,物业找来的打压的设备和工作人员来我家对自来水进行打压,当时在场人员有,原告、物业工作人员、开发商、水暖工,打压3个小时,当时已经确认我家自来水不漏。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春耀、舒畅系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主,被告系原告家楼上的房主。原告主张系被告家漏水,要求被告修复原告家顶棚并赔偿原告损失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家厨房漏水没有明显的季节规律,夏天也有漏水。2014年6月28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到被告家中,对被告家自来水进行打压,经过2小时,被告家自来水压力没有减少,且原告家并未发现有漏水现象。再查明,2014年3月,物业公司到被告家厨房快速倒水以便检测下水管道是否漏水,当时原告家并未漏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照片、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维修服务单复印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家厨房顶棚漏水,夏天也有漏水的现象,可以排除供暖设备(地热供暖)漏水。经物业公司去被告家对被告家自来水打压,经检测压力没有减少,且原告家中没有漏水现象发生,在进行下水管道漏水检测时,原告家也没有发现漏水。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修复原告家厨房顶棚及赔偿原告损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系被告家原因所致,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春耀、舒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春耀、舒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