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懋碧因与徐重洋、徐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懋碧,徐重洋,徐国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209号原告刘懋碧,女,汉族,1974年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长葛市和尚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重洋,男,汉族,1994年8月15日生。被告徐国锋,男,汉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懋碧因与被告徐重洋、徐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懋碧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重洋、徐国锋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懋碧撤回对被告徐重洋、徐国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懋碧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