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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饶发兵与冉林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发兵,冉林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171号原告饶发兵,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冉林洁,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发兵诉被告冉林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发兵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发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发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