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凌长仁与王恩东、田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长仁,王恩东,田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凌长仁,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恩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锡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恩东所有的山林予以查封,现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010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