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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凌长仁与王恩东、田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长仁,王恩东,田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凌长仁,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恩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锡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恩东所有的山林予以查封,现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010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