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秀芹与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言,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秀芹。再审申请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17日,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4)青民申字第42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