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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余章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章圣,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余章圣,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唐勇,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余章圣与唐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3)铜终民三终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勇在中国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