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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朋洲与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朋洲,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59号原告高朋洲。原告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银翠,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高朋洲与被告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郭联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朋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朋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高朋洲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