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2725武房改造诉姜玉清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李树俊、江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玉清,女,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翟玉林,男,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玉清、翟玉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