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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刘宗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5号委托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宗艳,男,1990年5月2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番法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宗艳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判决书中提供的被执行人刘宗艳的身份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宗艳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至今未返乡,家中除了破旧木房一间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宗艳在本院辖区内各银行无存款。本院认为: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宗艳外出,无法取得联系,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番法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罚金部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继厚审 判 员  赵明健代理审判员  郑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德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