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周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