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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傅卫钢与王宝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59号原告:傅卫钢。委托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元。委托代理人:荣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卫钢诉被告王宝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宝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卫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傅卫钢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