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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监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维海与巢湖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合行监字第00019号王维海:你因与巢湖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合行终字第00196号行政裁定。你对该生效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你申请再审称:为了自己的土地补偿问题,到北京上访。申诉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未做违法之事,而且法律没有规定上访人严禁到天安门广场。巢湖市公安局拘留申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及本院的二审行政判决。巢湖市公安局陈述称:2007年12月,苏湾镇政府对王维海的土地补偿问题作出答复,之后巢湖市人民政府分别对王维海的信访事项进行了复查,在此情况下2013年以来王维海多次携信访材料到北京天安门等地区进行信访,王维海就有关信访事项如果对各级部门的处理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有关部门也发过文件,对王维海信访三级终结,王维海依然就同一诉求违法信访,根据相关规定,巢湖市公安局对王维海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巢湖市公安局经过询问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王维海在北京天安门等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被北京市有关公安机关训诫后,又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等地区实施上述行为,扰乱了上述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故巢湖市公安局对王维海进行拘留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王维海关于自己上访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拘留条件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王维海是巢湖市苏湾镇居民,巢湖市公安局对王维海具有行政拘留处罚的权利,故王维海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王维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驳回王维海的再审申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