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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李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1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王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李军给付申请人5,245,162.37元、利息、罚息、延迟履行职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37元及公告费560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军的银行存款5,245,162.37元、利息、罚息、延迟履行职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37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53,877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军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