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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慧玲、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昌盛轧花厂、阿克苏市嘉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慧玲,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昌盛轧花厂,阿克苏市嘉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314国道10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吴光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翠,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玲,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昌盛轧花厂。住所地:阿克苏市实验林场南铁指挥部。负责人叶炳灿,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市嘉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阿苏克巷金富康城*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人陈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慧玲、被上诉人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昌盛轧花厂、被上诉人阿克苏市嘉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公告费400元,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退还上诉人阿克苏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徐建如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