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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被告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6日向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银忠王银忠审 判 员 郭 飞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  国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振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