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国际*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谢家坝居委会自井法院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关注公众号“”